《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57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按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纳税的个人,可以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自次一年度的12月31日前按普通发票核税;暂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8000元人民币,个人自用可免于征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增值税、消费税适用于一般贸易、进境物品监管。根据《公告》,进口方式分为普通保税和普通非保税两种。
一、普通保税保税是指海关监管区以外的保税场所、物流中心等具备监管和存储功能的场所所设置的海关监管设施。保税场所内禁止设立企业、仓库和物流中心等企业和个人从事相关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实行监管。对进口货物,按规定实行关税、消费税政策。对未列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监管场所、无法按规定进行报关缴税、退税的,应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暂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其他税收,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缴纳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保税货物不适用保税商品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进口商品的监管规则相同,但在监管方式、通关作业环节等方面有所不同。如果从一般贸易进口,时不需要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进口,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等;如果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应当按照一般贸易方式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公告》对保税货物的定义和操作方式进行了明确:普通保税是指海关对一般贸易进口商品实行监管的特殊区域内的非保税仓库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中所存放的商品采用保税区政策进行统一监管的仓储方式。保税货物:指由海关对其运输、仓储设施、保税仓库、转运中心等场所进行监管,并具有法律法规规定允许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存贮、处置、转让的货物。保税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未列入海关完税商品清单的其他货物;因特殊原因需进口海关完税凭证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向海关申请补办手续后方可放行入境的。进口非保税货物:指未办理海关放行手续,且进口方将非保税货物以个人名义存储、运输、携带、邮寄至境内且由境外第三人直接向海关申报缴纳税款且海关予以放行时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实际仓储物品、作业场所等已设置的保税仓库外进行交易以及从事进境活动或出口活动所形成的货物、物品以及未申报进口或者不按规定缴纳进口税款和出口环节消费税的货物等情形下可以免税进口产品(不包括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外产品)。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以海关总署公告为准。
此外,跨境电商税收优惠政策还明确了个人年度交易限值。“年度交易总额”是指“通过跨境电商企业及其经营者从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的单次交易金额在人民币2000元(含)以上,且商品单价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含1000元)的零售进口商品;单次交易限值为8000元人民币的情况。个人年度交易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2000元,个人年度销售总额限制值为8000元人民币。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10000元,其额度可以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限额内购买或进口,并享受关税、消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公告》明确这一措施主要是为了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和国务院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中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纳入监管范围,按法定程序纳入进出口关税征收范围。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尚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俗称“进口新政”)实行属地化管理和分类监管为主的原则进行监管落实。
三、其他事项:按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规定应予以征税的商品和其他进境物品,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5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保税仓库或在其他监管场所内贮存,并符合相关要求。按照普通保税方式进口的食品、药品、化妆品、个人护理用品等不在列。《公告》中列举的商品,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实施前批准的境内贸易形式、内容和销售渠道进口,且进境时所附清单中列明事项,海关按照正常管理程序核销申报并放行。对符合《公告》有关进口范围要求的,按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征税。该清单中具体商品类别、数量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57号公告中并未作调整。有关要求参见附件5。对本《公告》进行调整的前已取得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中已载明免税商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的相关规定,不再另行公告;本公告和2019年第157号中未列明相关商品,海关不再继续实施相关规定;海关对列入清单的商品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见《关于海关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05号)和《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等的公告》(2015年第117号))有关内容。与《公告》有抵触的,以本部门公告为准;同时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相关政策解释和规定相同。附件5:《电子海淘购物纳税申报表》内容与要求。电子商务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3号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附件6是国务院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政策进行调整后对进出口商品监管需要制定的措施,有关法律法规有变化或调整的有关规定应及时对外发布。
四、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经批准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品种,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零售进口业务。清单所列商品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同时对普通保税进口商品实施清单管理方式,与普通保税进口商品相同。海关对按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海关监管方式进口的商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放手续,准予进境或者销售。对超出清单部分所列商品采取征税措施;对完税价格低于法定零售价、数量少的,按一般贸易管理方式处理。具体由海关依法对该商品进行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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